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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刑案律师

代码:293943529 时间:2018-09-17,18:47:56

来源:个人

价格:5000元

蔡伟  

188434163@qq.com

广东 - 深圳 - 福田 - 福田 - 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A栋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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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深圳专业刑案律师
联系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蔡律师
服务理念:专业真诚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A座10楼,地铁站台为2号蛇口线岗厦北B出口,公交站台为岗厦北地铁站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对法律不甚了解,有的甚至纯粹是法盲。他们一旦被指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往往迫切需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但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所限、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难以行使这些权利,需要律师协助或者代理。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上述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等决定不服,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复议。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申请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四、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藉此,当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及时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不必要逮捕、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法律意见,以期阻止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听取自己的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应该是可以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此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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