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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利打假律师

代码:298971763 时间:2020-01-04,19:38:47

来源:个人

价格:8000元

蔡伟  

188434163@qq.com

广东 - 深圳 - 福田 - 岗厦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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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深圳专利打假律师
联系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蔡律师
服务理念:专业真诚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A座10楼,地铁站台为2号蛇口线岗厦北B出口,公交站台为岗厦北地铁站
     专利法关于维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两方面。
    在判断专利侵权时,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是否发生侵权。而在相同专利侵权中持赞同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观点者则认为,在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与被控侵权物和公知技术均相同时,应将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直接进行对比,而回避权利要求范围与被控侵权物相同的比较结果,如此操作的目的在于既回避就有关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结论,又能得出侵权不成立的审判结果,其理由是使用公知技术不违法,对此审判结果及理由笔者十分赞同,但法院回避比较权利要求范围与被控侵权物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无效宣告的请求理由作了规定。因此,对于出现的任何瑕疵专利,专利法已就救济程序作出规定,并且无效程序对抗瑕疵专利的理由不仅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也不受公知技术抗辩中所要求的“一比一”对比原则约束。可见针对瑕疵专利,相对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而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具有更强大的功能,理应在程序中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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