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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代码:299482162 时间:2020-04-13,1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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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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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本条是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当然,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但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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